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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湘发改投资〔2017〕1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我省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 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五条 在线平台为全省性项目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及监管共用公共服务平台,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应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项目审批相关信息,或根据在线平台相关对接要求和接口标准对已有审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系统对接、办理同步、信息共享。

第六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协调解决在线平台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省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省发展改革委将市州及县市区在线平台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具体指定有关部门履行对辖区内在线平台运行综合管理职能。

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国土、住建、规划、卫计、煤炭、安全、人防、环保、水利、交通、林业、农业、消防、气象、地震、安监、文物、移民、民宗、经信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更新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九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我省在线平台建设运维牵头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负责在线平台分级管理模块的运行维护,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已有审批系统按要求与在线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后,应当加强本单位审批系统的运维工作及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对接运行稳定,信息共享安全。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 在线平台要严格按照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编码规则,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进行赋码。

第十二条 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三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在线平台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三)项目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

(五)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在线平台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六)项目统计。积极运用在线平台审批结果,做好项目统计,各项目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时,应填报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

第十五条 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自动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相关环节,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时节点。

第十六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在线平台应当及时与中央平台进行交换。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 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公共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权限与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与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符合政府统计法律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线平台的应用管理工作,适时通报在线平台应用情况。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在线平台应用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一条 省优化办组织各级优化办对在线平台项目审批过程进行监察。对未按规定应用系统及办理事项的有关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按照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扣分,并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报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追究。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在线平台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在线平台要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直部门、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平稳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