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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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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办法》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二、节能审查的法律效力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何种项目需要报请节能审查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需报请节能审查。

四、建设单位何时报请节能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开展并联审批,项目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

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报请节能审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项目单位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同时出具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或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上报文。上报文应核实项目处于未开工状态,并就项目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影响等提出具体意见。

六、项目节能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写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七、项目节能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报告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节能审查时限内。

八、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时效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审查意见延期不能超过1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九、节能审查意见验收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根据“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验收由同一项目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十、违反《实施办法》责任追究

对政府工作人员、第三方机构及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逾期拒不关闭的,由节能审查部门把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十一、诚信监管

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信用网、信用湖南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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